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195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放火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0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放火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4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2月19日零时许,来到桓仁满族自治县**镇**村**岭侯某某家门外,用事先准备的打火机,将侯某某家柴火垛点燃,未造成火灾。然后又来到本村居民邢某家房后,将张某某堆放的200捆二劈材及80捆玉米杆点燃,造成损失价值人民币680元。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2月20日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灰蓝色外衣一件、黑色裤子一条、灰蓝色棉鞋一双;2.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贺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侯某某、张某某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桓价认字[2020]2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辨认、提取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放火焚烧他人财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倩云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桓仁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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