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二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院**号楼(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路**号**排**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8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放火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4日1时许,在本市碑林区**院**号楼附近,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为发泄情绪,用打火机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点燃致该车后部烧毁,又用打火机将一辆电动三轮车点燃致该车右前方烧毁,后又用火柴将停放在该处的陕A****Y黑色轿车的遮阳布点燃致该车车身轻微烧损。群众发现火情后及时将火扑灭,电动车车主发现后报警。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报警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指认照片;
7.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8.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使用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晓溪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伍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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