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积县检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71979********,撒拉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积石山县***镇***村*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7年3月2日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积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本院继续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积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晚18时许,积石山县***镇***村*社**号的马某某与妻子韩某某因夫妻感情问题发生争吵,马某某手持一条车轮皮带在韩某某双腿部、背部、两只胳膊上乱打,致使韩某某晕厥;次日早晨双方再次发生争吵,马某某在韩某某脸部打了几巴掌,并再次持车轮皮带抽打韩某某,致使韩某某受伤。
2019年3月15日韩某某弟弟报案后,积石山县公安局民警在其家中将马某某当场抓获。
2019年3月15日经积石山县人民医院诊断,韩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2019年4月1日经临夏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马某某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马某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积石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全勇
检察官助理:杨生俊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住甘肃省积石山县***镇***村*社**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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