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2021-09-20
独角龙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布检公诉刑诉〔2019〕7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71********,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住布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布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07月12日被布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07月18日逮捕。
本案由布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0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0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0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12日中午13时许,布拖县公安局龙潭镇派出所民警接到合井乡阿某某报警称:其弟勒某某以被同村村民马某某打伤,被送到西昌治疗,医院检查其多处骨折。接警后民警立即对此案进行调查。经调查, 2019年06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布拖县**乡至**村的公路上因打工的事与受害人勒某某发生争吵,并用石头将勒某某头部打伤。同年2019年07月11日,派出所民警联系被告人马某某到布拖县**乡人民政府后将其抓获;现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凉山州定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勒某某的颌面多发骨折损伤属轻伤二级,颧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被害人伤情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造成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布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雪琼
罗 文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布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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