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19〕25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5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于2018年6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3月1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1日早上,被害人张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普君市场卖豆角时,因价格问题与同在该市场卖豆角的被告人马某某的女儿女婿发生纠纷。当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去到佛山市禅城区普君市场旁寻味英德红茶英九红专卖店门口找被害人张某某理论,后双方发生打斗。期间,被告人马某某用拳头、凳子将被害人张某某的头部及手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左颞部擦伤、左手第一掌骨近端完全性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报警后,被告人马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处理。
2018年6月11日,被告人马某某家属向被害人张某某赔偿人民币4万元,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雪莉
2019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佛山市禅城区**市场**号**楼出租屋,联系电话132********。
2.证据目录,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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