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52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01198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区光**镇**村**号,住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园**栋**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蚌埠市经开区**KTV旁**馆饭店门口与被害人唐某某喝酒时发生口角,后两人相互推搡继而相互撕打,唐某某的右眼及鼻部被马某某打伤。2019年11月22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马某某赔偿被害人唐某某后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表、刑事谅解书、门急诊病历、CT检查报告单、入所健康体检表;
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申请、鉴定聘请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视听资料说明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是自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已赔偿取得谅解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艳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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