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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区院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镇**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沟后山。因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月28日,被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2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在逃),2020年5月1日被宝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4月7日凌晨零时许,王某某指使刘洋洋(已判刑)、赫某某(已判刑)、周某某(已判决)纠集人员到宝塔区东关街**楼上王某甲开设的赌场以找王某某为由,恐吓威胁王某甲,后刘某某驾驶白色丰田CRV车同其叫的圆圆及另一个后生赫某某驾驶(车号陕J71***,租来的)黑色丰田锐志车同其叫的桥沟当兵的几个后生、周某某驾驶丰田RAV4越野车同其纠集的十几个人手持砍刀、军刺到宝塔区东关街**楼上未能进入王某甲所开赌场的房门。随后在该楼下黑龙沟沟口处与王某甲指派给其看赌场的,到该楼下查看赫某某等人是否离开的手持关公刀、军刺的白某某(已判决)、马某某发生持刀斗殴,致使周某某被砍伤,刘某某、赫某某等人见状驾车撞击白某某未果,将路边绿化带树木撞断后弃车逃离,致周某某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逮捕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王某某、赫某某、刘某某、麻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公(宝)鉴(法医)字(2011)00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与白某某(已判决)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某系白某某(已判决)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丙争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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