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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检一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中共党员,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洪洞县,住洪洞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 5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12月10日上午8时许,在**镇**村第*届村民委员会**小学选举现场,被告人马某某(当时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因佩戴选委会工作证进入二楼投票室,与被害人车某某发生争执,进而二人相互撕扯,当中被告人马某某使用散架的板凳腿击打车某某的头部致其头部流血受伤。2006年1月19日经洪洞县公安局物证鉴定书(〔2006〕洪公物证鉴字025号)鉴定,车某某之损伤属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俊丽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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