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某某,听取了被害人漆金凤儿子杨敏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7日14时35分许,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与同村的妯娌漆某某因地界纠纷发生争吵并引发打架,打架过程中,马某某将漆某某打伤,经鉴定,漆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燕
附:1.被告人现住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乡**村**社,联系电话:17389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人名单1份,刑事附带民事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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