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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82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19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北运输公司秦皇岛车队员工,群众,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岛**宿舍(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号)2015年11月2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3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1日23时许,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伯爵KTV内,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高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马某某将被害人高某某打伤。经鉴定,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宝忠

2019年11月14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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