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塘社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马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0日下午,被告人马某甲与邻居张某甲因纠纷发生争吵,后被告人马某甲对被害人张某甲进行殴打,致其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东阳市公安局暂扣被告人马某甲人民币2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病历材料、暂扣款票据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陈某某、张某丙、徐某某、马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原
(院印)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某某,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某某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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