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5〕193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5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兰州市城关区**家居广场搬运工,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张家川镇袁川村**号,2015年9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年10月14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0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路**家居广场院内与马某乙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对马某乙的脸部、胸部进行殴打,致马某乙左胸8、9、10肋骨骨折。被害人马某乙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陈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刑律,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燕昕
助理检察员:许 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1、案卷三册,起诉书八份;
2、被告人马某某现于居住处候审。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