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内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231991********,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内丘县**镇**村,务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内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内丘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于同日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8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到内丘县**村圆通快递门市二楼找韩某某索要工资发生纠纷,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持壁纸刀将韩某某脖子致伤,经内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韩某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2019年12月2日,双方当事人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且协议已履行。
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鉴定意见:韩晋伤情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李某某、郭某某、赫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东江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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