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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30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6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5月21日变更为刑事拘留,6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及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9时左右,被告人马某某因琐事与妻子邢某某在其租住合肥市瑶海区凤台菜市场内一民房内因琐事发生争吵以致撕扯,后马某某用拳头击打邢某某面部,致邢某某左眼受伤,于2019年12月23日在合肥普瑞眼科医院行左眼眼内容物剜除及义眼台植入术。

经鉴定,邢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合肥普瑞眼科医院病历等;

2.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

4.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采用暴力手段,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珠

2020年8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押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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