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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回族,1993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3********,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17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5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7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07月23日20时许在天水市秦州区**巷**号大门口被告人马某某与沈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相互厮打,在相互厮打的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用拳头在沈某某身上殴打,致使沈某某头面部及体表多部位受伤,后马某某又在沈某某的左侧肋骨处踏了两脚,致使沈某某左侧肋骨受伤。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沈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被告人马某某因2019年07月23日故意伤害沈某某一案与被害人沈某某就民事赔偿问题在协商中产生怨恨,2019年10月25日凌晨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来到天水市秦州区**巷**号院沈某某家,冒充北关派出所办案民警,将沈某某骗出房间后,在商量民事赔偿问题时与沈某某又发生矛盾,被告人马某某持菜刀将沈某某头部、手部、左小腿等处砍伤,后马某某逃离现场。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沈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马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酒精含量为52.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马某某在被取保候审期间,因民事赔偿问题持菜刀故意砍伤被害人,应从重处罚,又因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故建议判处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菊香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42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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