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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84********,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科尔沁右翼中旗**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镇**室。于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3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3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镇**室内,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双方互相殴打对方身体,马某某使用破碎的啤酒瓶将李某某左侧胸部扎伤。经鉴定,李某某所受损伤为,胸腔积血及胸腔积气、胸壁穿透创,均为轻伤二级;头部瘢痕、左侧季肋部瘢痕,均为轻微伤。马某某所受损伤不构成轻微伤。案发当日,马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 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后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春德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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