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1〕4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2001********,甘肃省人,回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乡**村**社;现暂住:天津市津南区**镇**小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苏黎世酒吧内饮酒时,因与其拼桌喝酒且醉酒的王某某无故对其滋扰、挑衅遂与王某某产生争执并互相撕扯。期间,被告人马某某不顾他人劝阻将王某某拖拽至该酒吧门外空地并将其摔倒,后拳击其头面部,导致王某某左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头皮挫伤,左眼挫伤,体表挫伤,面部软组织挫擦伤,口腔粘膜破损。经法医鉴定,王某某左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头皮挫伤,左眼挫伤,体表挫伤,面部软组织挫擦伤,口腔粘膜破损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11月27日,被告人马某某赔偿王某某人民币5万元,并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遇事不冷静、不计后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一处轻伤二级及多处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博文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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