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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168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路**学院**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3日20时许,在淮北市相山区****门口**店,因被告人马某某和被害人赵某某及其妻子李某某发生口角,马某某先朝赵某某鼻子打了一拳,后发生厮打,马某某又朝着赵某某面部打了两、三拳。经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赵某某因外伤致两侧鼻骨远端及右侧上颌骨额突多发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达成赔偿谅解书,赔偿赵某某人民币八万五千元整;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到三堤口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到案经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收条、谅解书、调解协议书、调解笔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岩

                            

                                二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其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证人名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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