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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2827196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沂水县人,住沂水县**镇**路**号,于2019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25日被逮捕,同年3月25日因患***被取保候审,现在沂水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沂水县**镇**村**路上,因垒树林边碎石块问题与本村村民武某某发生争执,马某某用镢头击打武某某头部致其当场昏迷,后武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22日死亡。2020年2月17日经山东省**医院**所鉴定,被告人马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祥福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于沂水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两张

3、镢头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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