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城检部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323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居住地:山东省沂水县**镇**村**号,现居住地:潍坊市潍城区**街**小区**。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19时许,在潍坊市火车站广场西侧小花园内,被告人马某某与邢某某因摘木瓜问题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马某某持木瓜将邢某某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邢某某的伤势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等;3、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4、证人证言:证人神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建建
2020年4月30日
附项: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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