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芝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 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8199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出生地、户籍地、现住址均为山东省郓城县***镇*庄行政村*庄***号现住址均为山东省郓城县**镇**庄**村**庄**号。2020年1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20时35分许,在烟台市芝罘区鸿泰居家市场文化石店门口西侧的广场上,王某某、梁某某与齐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害人贾某某上前劝阻。期间,被告人马某某上前用拳头击打、用脚踢踹贾某某、齐某某,致贾某某右侧胸部受伤。经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烟台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分别鉴定,贾某某胸部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信息查询记录、病例材料等书证;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梁某某的证言;电子数据;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通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烟台市芝罘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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