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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522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荣成市**街道**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镇**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政策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日1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荣成市**街道**村委门口,因家庭矛盾与胡某乙发生争吵并殴打胡某乙头部、面部,致胡某乙鼻骨粉碎性骨折,其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被告人涉嫌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出警经过;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甲、岳某某、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荣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芳芳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住荣成市**街道**村,电话1855426****。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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