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一部刑诉〔2020〕Z63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因不满被害人陆某某对其进行工作调动,与被害人陆某某在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新平路步行街“加多堡”商铺门前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马某某持拳脚殴打被害人陆某某致伤。经鉴定,被害人陆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7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到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太平派出所投案自首。事后,被告人马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材料、到案经过、谅解书、监控视频截图、病历复印件等书证,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马某某开示,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婉如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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