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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刑诉〔2019〕135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4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43********,壮族,文盲,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马山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马某某与同屯的被害人石某某因日常生活纠纷多次发生口角纠纷,马某某曾被石某某殴打,马某某为此对石某某怀恨在心。同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发现石某某在本屯蒙某某家中,便持一根竹棍来到蒙某某家中,用竹棍对石某某的头部、手部、腿部等部位进行殴打,导致石某某受伤。经马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石某某的左手腕部皮肤软组织挫伤伴左桡骨远端不完全性骨折,该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2018年8月1日,民警到马某某家中将马某某书面传唤到案。归案后,马某某如实供述了其殴打石某某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林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

3.被害人陈述:石某某的询问笔录;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马某某的讯问笔录;

5.鉴定意见:《法医临床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林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在故意犯罪时已年满七十周岁,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为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 莉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马山县**镇**村**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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