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1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非人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县,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小区**号楼*8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7日由扎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郝某某(已判刑)与薛某某之妻刘某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被薛某某发现,为此二人产生矛盾。2006年1月,郝某某找到段某某(取保候审在逃),让找人教训薛某某。数日后,郝某某带领段某某、高某某(已判刑)来到薛某某家附近,对薛某某进行了指认。随后,段某某找到被告人马某某,让其教训一下薛某某。2006年1月9日,段某某安排高某某开车和马某某、任某某(失踪)来扎赉特旗音德尔镇教训薛某某,当晚未见到薛某某。次日晚18时许,高某某又和马某某、任某某开车来到薛某某家附近,见薛某某出来,经高某某指认,被告人马某某和任某某二人下车,用猎枪将被害人薛某某双腿打伤,又用刀砍其头部、面部和左手。后三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薛某某左手腕部为重伤;头面部锐器伤为轻伤;双下肢火器伤为轻伤。

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失踪证明;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鉴定;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故意犯罪;其行为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包国美

2019年3月29日

附:

1.​ 被告人现羁押于扎赉特旗看守所;

2.​ 移送侦查卷叁册;

3.​ 换押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