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郝某某(已判刑)与薛某某之妻刘某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被薛某某发现,为此二人产生矛盾。2006年1月,郝某某找到段某某(取保候审在逃),让找人教训薛某某。数日后,郝某某带领段某某、高某某(已判刑)来到薛某某家附近,对薛某某进行了指认。随后,段某某找到被告人马某某,让其教训一下薛某某。2006年1月9日,段某某安排高某某开车和马某某、任某某(失踪)来扎赉特旗音德尔镇教训薛某某,当晚未见到薛某某。次日晚18时许,高某某又和马某某、任某某开车来到薛某某家附近,见薛某某出来,经高某某指认,被告人马某某和任某某二人下车,用猎枪将被害人薛某某双腿打伤,又用刀砍其头部、面部和左手。后三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薛某某左手腕部为重伤;头面部锐器伤为轻伤;双下肢火器伤为轻伤。
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失踪证明;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鉴定;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故意犯罪;其行为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包国美
附:
1. 被告人现羁押于扎赉特旗看守所;
2. 移送侦查卷叁册;
3. 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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