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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31964********,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新郑市**镇**社区。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7月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晚上10时许,在新郑市孟庄镇中华路城后马新型社区13号楼2单元地下车库,被告人马某某和被害人代某某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马某某对代某某进行殴打,造成代某某受伤。经新郑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代某某的左侧胸部肋骨骨折及椎骨骨折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马某某经新郑市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3、证人司某某、马某甲、孙某某等人的证言;4、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5、视频监控;6、和解协议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丽君

                     2020年8月19日

附:

1. 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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