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21966********,汉族,农民,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镇**村,现住本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武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7时许,在040省道武邑县**镇**村路段东侧**的地里,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金某某因地埝问题发生争执,争执中金某某抓挠马某某脸部一下,马某某用手扇金某某脸一下,后马某某又用右手推金某某正胸口一下,致使金某某屁股先着地,仰面平倒在地里。后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金某某胸12锥体压缩性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3.证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户籍证明;
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荣
检察官助理:张炯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0318****。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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