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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21966********,汉族,农民,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村,现住本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武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7时许,在040省道武邑县**镇**村路段东侧**的地里,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金某某因地埝问题发生争执,争执中金某某抓挠马某某脸部一下,马某某用手扇金某某脸一下,后马某某又用右手推金某某正胸口一下,致使金某某屁股先着地,仰面平倒在地里。后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金某某胸12锥体压缩性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3.证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户籍证明;

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荣

检察官助理:张炯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0318****。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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