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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1016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中区**镇**村**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镇套**村**组)。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马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9月29日12时许,在苏州市吴中区**镇**小区**幢附近,因其丈夫被害人程某某出轨一事与被害人发生矛盾,后被告人马某某持事先准备好的折叠刀,将坐在汽车驾驶位置驾驶车辆的被害人程某某扎伤。

经鉴定,被害人程某某因外伤致右肩胛骨骨折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体表多处皮肤裂伤遗留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事后,被告人马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程某某的谅解。

2020年11月24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病历资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葛某某、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修龙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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