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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21997********,满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街道**村**组**号,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社区**号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23时许,在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玫瑰街24号金座梵音KTV三楼888包房门口,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二人互相殴打。被告人马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陈某某面部,致陈某某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等。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马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表、病历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沈阳正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视频(光盘);

7.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非法侵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爱成

检察官助理:潘淑杰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 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度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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