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9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保定市清苑区**镇**村。2019年10月30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并被拘留,2019年11月13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4日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 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16时30分左右,被告人马某某(泸州老窖酒业务员)在保定市清苑区城区东方紫园小区底商“胖哥超市”门口处,因送酒问题与“胖哥超市”老板王某甲、王某乙发生口角后打斗,被告人马某某将王某甲面部打伤,造成王某甲鼻部损伤(多发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赔偿王某甲人民币60000元,取得王某甲的谅解。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报警案件登记表及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证明、到案经过;清苑第五医院诊断证明及病历复印件;调解书、谅解书及收到条;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关于王某甲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凡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住保定市清苑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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