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公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罗庄镇**村,现住该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7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4时许,在唐县罗庄镇**村村东公路上,因为纠纷,被告人马某某将被害人于某某眼部打伤,经保定市法医中心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宗涛
(院印)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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