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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97********,回族,小学文化,群众,市民,住定州市**区**街***号。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定州市***小区内,得知同事小区保安孙某某与业主成某某发生争吵,看到二人拉扯时,被告人马某某上前用拳击打成某某面部,致其左眼眶下壁及眶内壁骨折,经鉴定属轻伤一级。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孙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成某某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玉贤

(院印)

2020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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