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村**号,捕前住**。2019年6月29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涿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日13时许,马某乙与刘某某在涿州市**办事处**桥西**商贸附近因行车问题发生争吵,被告人马某甲得知后,与刘某某发生争执并互相打架,过程中马某甲将刘某某右胳膊打伤,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住院病历、鉴定意见、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秋安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