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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路**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路**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8日晚,被告人马某某在电话中因乔某某曾被扣发的300元工资二人发生了争吵,后马某某于当晚23时许同朋友敦某某一起到桥西区新华路乡村小镇饭店一楼大厅找到乔某某,在争执过程中马某某扇乔某某一耳光后经石家庄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乔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双方已赔偿并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乔某某的陈述,证人敦某某的证言,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现场录像,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军彩

检察官助理:孙会丽

2020年5月20日

附:1、马某某现被取保侯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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