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102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325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开发区****街,住本村,1997年10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藁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晚,被告人马某某与**村杜某某等人在藁城区**村一烧烤店吃饭喝酒,后杜某某因结账一事与饭店老板发生争吵,马某某等人进行劝阻,杜某某又与马某某发生争执,杜某某欲用饭店的板凳打马某某,马某某拿起板凳将杜某某打伤。经司法医学鉴定,杜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现双方已经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8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投案经过、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殷某某、白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笔录;6.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将他人打伤,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事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秦康宁

2020年9月29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