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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62********,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住秦皇岛市抚宁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是邻居,2020年8月16日15时许,王某某因为马某某往自家西侧胡同泼水影响出行和马某某在胡同南口处进行沟通,在沟通过程中双方发生互殴,后被周边村民拉开。马某某返回自家南院心,王某某也跟随到马某某家门口,马某某从自家南院心西侧棚子内取出一把尖刀,马某某在王某某进入马某某家后刺入王某某左后腰,致王某某左肾摘除。经鉴定,王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2证人马某甲、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马某某持刀伤人,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琦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抚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附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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