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8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现住松阳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9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因怀疑妻子刘某某与李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携带菜刀到李某某房间并与之发生争吵。后马某某用菜刀朝李某某头部砍去,第一刀未砍中后又继续用菜刀来回挥砍,致李某某头部、面部、胸部、颈部等多处部位受伤。李某某被砍伤后,上前与马某某抢夺菜刀,其后二人被赶来的刘某某等人拉开。
经松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与对方达成刑事和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伟
检察官助理:李建辉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在松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0册;
3、物证现存放于松阳县公安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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