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31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号,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镇**街道**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钟祥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与同居女友赵某甲在钟祥市赵某甲家中因琐事发生争执,争执中双方发生打斗, 马某某用拳头将赵某甲的脾脏、肋骨打伤,经鉴定, 赵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赵某甲用手将马某某下体抓伤,经鉴定,马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7月2日8时许,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马某某到钟祥市公安局石牌派出所交待了殴打赵某甲的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赵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4.荆门腾飞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省钟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的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敏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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