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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97********,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榆中县********单元**室,无业。2020年3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7日00时许,在榆中县城关镇环城西路亨威万象新城**号楼**休闲酒吧,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在喝酒的时候发生纠纷,被告人马某某用啤酒杯将刘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刘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其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若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降低20%的量刑,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雪燕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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