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舞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73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2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河南省**市****坊**号楼***号。因犯窝藏赃物、行贿罪于2006年2月20日被舞钢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因犯盗窃罪(未遂)于2014年11月16日被舞钢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2017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8日被舞钢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舞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22时左右,在河南省舞钢市垭口银庄KTV大厅中间位置,被告人马某某与朋友王某正在交谈,之后王某的朋友罗某某与被告人马某某因口角引发打架,罗某某用拳头朝被告人马某某面部打,后被告人马某某用拳头朝罗某某面部打,造成罗某某、被告人马某某受伤的事实。2020年10月4日,被告人马某某接侦查员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讯问。经平顶山循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马某某、罗某某伤情均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王某、冯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曾经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舞钢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文生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押舞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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