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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Z30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路**号**,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镇**小区**室。因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科左后旗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科左后旗看守所。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因二人工作的科左后旗甘旗卡镇碧水云天洗浴中心停业的消息是否为张某某的女友散播而争吵,并相约见面解决此事。当日16时20分许,马某某与张某某在科左后旗甘旗卡镇双合尔公园南侧见面,马某某殴打张某某,在张某某倒地后踢踹其头面部,致其受伤。经科左后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右耳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马某某经科左后旗甘旗卡镇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水果刀、方钢;2.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人口信息、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照片、诊断书、住院病案、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刘某某、高某某、金某某、白某某、李某某、穆某某、聂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马某某的供述;6. 鉴定意见:科左后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卷;8.视听资料:双合尔公园南门监控光盘,马某某与张某某微信聊天截图视频光盘、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秀梅

检察官助理:刘琦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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