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华夏银行**,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楼**号,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号**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 年7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杨某、王某甲,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 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0月11日至11月11日、自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17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1日、2019年12月12日至12月25日、自2020年2月18日至3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8日,在本市海淀区**路**号院俱乐部篮球馆,王某乙与被害人程某某(男,19岁)在场上因琐事发生肢体冲突,王某乙用右手扇了程某某左侧面部一耳光,继而相互推搡,后王某乙倒地,被告人马某某与王某乙认识,遂冲上前,用左拳击打被害人程某某右侧面部。经鉴定,被害人程某某的伤情为双侧下颔支骨折,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8年8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CT检查报告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视听资料:案发场馆外的监控录像;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涛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六册;
3.换押证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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