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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5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号,现住同上。2019年4月24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在南部县河东镇工业园区**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人马某某持木棍击打刘某某的手臂,致使刘某某左手臂受伤。

    截至目前,马某某赔偿了刘某某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11500.00元。

经南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其意见为:被鉴定人刘某某左尺骨中段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方刚

(院印)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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