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12月18日、2020年2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1月16日、3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7日、4月28日,本案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日下午15时许,在泗县**镇**村**庄,被害人李某丙到邻居被告人马某某家找药吃,因言语不合双方发生吵打,被害人李某丙用碎水泥砖将马某某左头部、左面部砸伤,被告人马某某将被害人李某丙推倒并将其左臂打伤,造成被害人李某丙左侧桡骨远端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丙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3月13日由泗县公安局长沟派出所民警书面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鉴定聘请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泗县公安局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安徽淮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常春

检察官助理孟媛洁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_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