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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74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68********,汉族,中专文化,住合肥市经开区**1期**栋**室(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乡**村**队**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因土地纠纷在肥西县丰乐镇大圩村新庄队的农田发生冲突直至打斗,陈某某被马某某殴打致伤。经肥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本次外伤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雪梅

检察官助理 严娇娇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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