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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3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乡**村**屯,现住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室,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4日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威海市环翠区**广场工地西南角,与原工友于某某因经济问题产生争执,继而互相殴打,在此过程中,马某某持拳殴打于某某面部,致其左眼眶内侧壁、下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自动投案,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病历手册等书证;2、证人姜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青芸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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