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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6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号,住四川省射洪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21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30日晚上,被告人马某某与其丈夫张某某因家庭纠纷,在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双水加油站对面沙河公园路旁发生争吵,后持一把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将被害人张某某右后背部、右大腿、右上臂、右前臂等处砍伤。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持菜刀故意砍伤被害人张某某的右后背部、右大腿、右上臂、右前臂等处,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达到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因家庭纠纷引起,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建议在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鹏飞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四川省射洪县**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一式八份。

4.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5.马某某及其辩护律师签字的证据列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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