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川院一部刑诉〔2020〕Z4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51991*******,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住武川县可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曾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5月16日被武川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武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无逮捕必要,于2020年7月20日被武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武川县可镇旧区农大化肥店门前,与被害人刘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用左脚踢了被害人刘某某右膝部一下。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右膝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 莉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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