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61994********,汉族,大专文化,南京市鼓楼区**公司保安,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路**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经医院通知,至本市鼓楼区**医院**号楼**病区**床房间和同事处置护工段某某等人违反医院规定问题,马某某在强行搬离39床陪护椅时,和被害人段某某发生冲突,在段某某弯腰捡拾手机时,马某某用右脚踢段某某腹部,造成段某某小肠破裂。经鉴定,段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3日立案侦查,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3月3日在南京市栖霞区**小区**栋楼下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及到案经过、伤情照片、门诊病历、情况说明、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牛某某、刘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博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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