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4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海兴县,住海兴县**乡**村,无业。2020年1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上午8时30分许,廖某某来到沧州市月下明光KTV门前广场找到被告人马某某,二人因为经济纠纷发生争执,廖某某先持砖头打了马某某头部,随后马某某对廖某某拳打脚踢,致其头部、腰部损伤。经法医鉴定,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廖某的陈述;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沧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7.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冯子华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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